设为首页
联系站长
加入收藏
今天是: 文章频道 | 下载频道 | 图片频道 | 访客留言 | 广告合作 | 客户反馈 | 帮助中心 | 鲜花导购 | 商品介绍 | 花卉知识 | 花友花艺 | 行业动态 | 服务支持 | 
   您现在的位置: 浦东鲜花网 >> 行业动态 >> 政策法规 >> 正文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
作者:佚名    转贴自:浦东鲜花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7-21    文章录入:admin

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

目 录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

第三章 农业生产

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

第五章 农业投入

第六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

第七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

第八章 法律责任

第九章 附 则
 
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,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
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农业的持续、稳定、协调发展,制定本法。
  第二条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。
  国家采取措施,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。
  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: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,开发、利
用农村劳动力、土地和各种资源,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,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;在发展生
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,提高其生活水平,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,逐步实现农业现代
化。
  本法所称农业,是指种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和渔业。
 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,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、国有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企业。
  第三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,属于集体所有。
  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、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;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
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除外。
  第四条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
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
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,切实保护耕地。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。
  第五条在农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,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,振兴农村经济。
  第六条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,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,发展社会化服务
体系,壮大集体经济实力,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。
  第七条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业。
  第八条国家发展水利事业和农用生产资料工业,为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。
  第九条国家对发展农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奖励。
 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农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,统一负责、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农业,
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。
  国务院主管农业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,负责全国有关的农业工作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
范围内,负责全国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。
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工作。县级以上
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。

 
  • 上一篇文章: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

  • 下一篇文章: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      最新热点       最新推荐       相关文章
    · 百合点亮户外婚礼[58]
    · 自己动手DIY--干花的制作[78]
    · “一只黄花”入选奥运花卉…[64]
    · 彩叶树种扦插方法[59]
    · 花卉食品行业正蓄势待发.[67]
      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